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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萃芬与王志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萃芬,王志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152号原告:刘萃芬,女,汉族,1958年7月9日出生,住莱城区。被告:王志国,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住莱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1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萃芬与被告王志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萃芬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亓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泽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