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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天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552号被申请执行人王天林,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7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镇雄县。关于被执行人王天林贩卖毒品罚金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7)云062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天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镇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于2017年7月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天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法官承诺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天林于镇雄县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62×××19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天林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现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2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