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峰与王全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王全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29民初1302号原告刘峰,男,3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王全维,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王全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还37.5元。审判员纪勇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包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