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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峰与王全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王全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29民初1302号原告刘峰,男,3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王全维,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王全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还37.5元。审判员纪勇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包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