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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欣、蒋伟与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欣,蒋伟,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欣,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伟,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袁幸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欣、蒋伟与被上诉人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欣、蒋伟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4民初1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6月,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欣、蒋伟支付至2015年7月25日对账时尚欠的买卖保温建材欠款本息。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王欣、蒋伟分别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王欣的住所地为山东省郯城县,蒋伟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本案应移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或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平阴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2日出具的《户籍证明》载明,被告王欣、蒋伟的户籍地祥址均为山东省平阴县,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被告称其住所地不在山东省平阴县,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被告王欣、蒋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王欣、蒋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王欣、蒋伟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王欣的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郯城县,并且蒋伟与王欣已经离婚,不是涉案当事人,本案应依据王欣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移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由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可以证实,至本案起诉时作为本案被告的王欣、蒋伟的住所地均为山东省平阴县,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欣系在本案立案之后(即2017年8月8日)才将其户籍由山东省平阴县迁至山东省郯城县,且上诉人亦未提供二人已经离婚的有关证据。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