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明发与许境明、罗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发,许境明,罗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1401号原告:李明发,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许境明,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廉江市,被告:罗雪梅,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廉江市,原告李明发与被告许境明、罗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境明、罗雪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境明、罗雪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欠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许境明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被告许境明于2015年6月5日立据借到原告李明发3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限是2015年8月5日。被告许境明、罗雪梅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至今分文不付,而且恶意逃避。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境明、罗雪梅既不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当庭举证,被告许境明、罗雪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放弃质证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核后,其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原告申请调查取证《户成员信息》两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本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证明》两份,原告对本院依其申请及依职权调取的以上证据及证明被告许境明、罗雪梅的身份、双方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现已去向不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许境明于2015年6月5日立下《借据》向原告李明发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于2015年8月5日前还清,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罗雪梅在《借据》上的担保人栏签名确认。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没有偿还任何借款本息。故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被告许境明、罗雪梅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且夫妻关系存续至今,该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许境明、罗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许境明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问题,被告许境明向原告立《借据》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原告与被告许境明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5年8月5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任何本息,原告请求被告许境明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利息计算问题,原、被告虽然在《借据》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主张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许境明、罗雪梅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的问题,被告许境明的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许境明、罗雪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罗雪梅对于该借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放弃抗辩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境明、罗雪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许境明、罗雪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发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许境明、罗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尤永港人民陪审员 廖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伟雄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