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勇与被告王凤龙、第三人林砚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勇,王凤龙,林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850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张永勇,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毅,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王凤龙,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罗逸,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林砚杰,女,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勇与被告王凤龙、第三人林砚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永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勇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10元,由原告张永勇负担。审 判 员 雷田怡人民陪审员 潘丹丹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钰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