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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朱建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建平,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白山市。居住地:白山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6年8月17日被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3月1日被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9月28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平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建平于2016年3月27日8时许,窜至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二村张某家,采取翻墙入院利用螺丝刀将张某家窗户撬开,进入室内,因未发现值钱财物后离开。被告人朱建平于2016年3月27日9时许,窜至六道江镇胜利二村李某家,采取翻墙入院利用螺丝刀将李某家窗户撬开,入室盗窃人民币20余元。案发后,盗窃所得赃款,被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扣押。被告人朱建平于2016年3月27日10时许,窜至六道江镇西村郭某家,采取翻墙入院,用手推开房屋窗户入室盗窃郭某放在炕上绿色马甲兜内现金350元。案发后,盗窃所得赃款,被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扣押。被告人朱建平于2016年3月28日凌晨1点左右,窜至白山市浑江区东风桥山里屯铁锅炖饭店,推窗进入饭店里将收银吧台内抽屉中现金10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盗窃所得赃款,经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扣押后,返还被害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贰份,视听资料,被害人张某、李某、郭某、王某陈述,被告人朱建平供述和辩解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平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建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朱建平来到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二村一社被害人李某家(平房),从围墙跳进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离开后,朱建平又来到该村被害人张某家(平房),以同样的方法进入室内,未取得财物离开。案发后,赃款被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系被害人报案。2、归案情况证实,2017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将被告人朱建平抓获。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朱建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6年8月17日被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3月1日被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9月28日被释放。4、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建平指认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5、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建平盗窃使用工具的相关情况。6、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朱建平处扣押螺丝刀二把、壁纸刀一把、铁钳一把。2017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朱建平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460.00元,2017年7月1日,返还被害人李某20.00元。7、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朱建平于1985年3月30日出生等相关自然情况。8、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我家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村二村一社,2017年3月27日8时许,我家被盗人民币20.00元。9、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我家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村二村一社,2017年3月27日,我邻居给我打电话说我家被盗,经检查发现没有丢失物品。10、被告人朱建平供述证实,2017年3月27日8时许,我坐车来到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一村,发现有一户人家锁着大门,我就从西面围墙跳进院内,又用螺丝刀将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我从这家出来后来到村委会后侧,发现有一房人家房门锁着,我就用同样的方法进入室内,但未窃得财物。二、2017年3月27日10许,被告人朱建平来到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二社被害人郭某家,翻围墙跳入院内,推开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350.00元。案发后,赃款被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系被害人报案。2、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建平指认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3、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从朱建平处扣押的350.00元现金返还被害人郭某。4、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二社,2017年3月27日10时许,我离开家,回来时发现被盗丢失人民币350.00元。5、被告人朱建平供述证实,2017年3月27日,我盗窃完胜利一村后,我坐车来到六道江西村,发现有一户大门锁着,我就从围墙翻进去,然后推开窗户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350.00元。三、2017年3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朱建平来到白山市浑江区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山里屯农家院铁锅炖”饭店,朱建平推开窗户进入饭店,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收银吧台撬开,盗走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后,赃款被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系被害人报案。2、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建平指认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3、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4月5日,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人民币100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4、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我在东风桥附近经营山里屯农家院铁锅炖饭店,2017年3月28日,我发现吧台内的人民币1000.00元被盗。5、被告人朱建平供述证实,2017年3月28日1时许,我来到白山市浑江区东风桥山里屯农家院铁锅炖,推开窗户进入店内,用螺丝刀撬开吧台抽屉,窃得人民币1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建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建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入户情节,有犯罪前科,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朱建平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赃款被追缴返还被害人,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螺丝刀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莉娜人民陪审员  吴迎红人民陪审员  尹传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