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隆化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包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喜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950号原告:隆化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王志清,经理。被告:包喜军,男,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包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化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化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