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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9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1351321XF。法定代表人仝明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组织机构代码573618473。法定代表人刘忆萍,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