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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西国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卜学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国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卜学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国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学习,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山西国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0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西国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由于上诉人并未收到过被上诉人的汇款,故借款协议并未生效,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还款责任,故原审法院按照货币接收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裁定不适用。二、上诉人为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或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系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楼××号,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以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堃审 判 员  郭��代理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