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黄团进与怀化丰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黄团进,怀化丰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239号。负责人:熊丕荣,系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黄团进。被执行人怀化丰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天星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彭绍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与黄团进、怀化丰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黄团进、怀化丰源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团进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69849.28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0月27日的借款利息16366.67元、罚息83520元、复利1664.78元,之后的利息按照2014年3月7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怀化丰源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4460元、缴纳执行费13258元。因被执行人黄团进、怀化丰源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