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华胜与王润芬、张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胜,王润芬,张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959号原告:刘华胜,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王润芬,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张金锋,男,1959年6月1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刘华胜与张金锋、王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华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华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刘华胜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