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诉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刘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316号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学府街华康新村*楼。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洋,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