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民初4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奕焕与张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奕焕,张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4873号原告:卢奕焕,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张勇,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卢奕焕诉被告张勇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表示有个集资项目,投入一点钱,每月可以收取固定利息,出于信任,我于2017年1月初将15000元交给被告,当时约定每月可以分得利息7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只支付了2017年1月及2月的利息各700元。双方于2017年5月4日补签了协议,被告表示于2017年5月归还150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故要求被告归还投资款15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没有答辩意见。本院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于2017年1月将15000元投资款支付给被告,被告承诺每月支付利息700元给原告。被告收款后支付了2017年1月及2月的利息各700元,之后没有再付利息。2017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协议,被告承诺于2017年5月前还归投资款15000元给原告。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尚欠原告投资款15000元。原告于2017年6月2日提起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支付给被告投资款150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为证,本院予以予确认。由于被告承诺于2017年5月前归还投资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尚欠投资款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按期归还投资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是可以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归还投资款15000元给原告;及支付从2017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将上述应承担的受理费17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利平人民陪审员 区少敏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平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