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智、朱春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朱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李智,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春宝,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春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交接完毕,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