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忠良、赵海军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良,赵海军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良,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图们市凉水镇,居住地图们市凉水镇煤矿家属区。被告人王忠良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海军,男,1965年4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中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图们市凉水镇,居住地图们市凉水镇石头村。被告人赵海军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刑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良、赵海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瑶、代理检察员张经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良、赵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王忠良在图们市凉水镇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轨道暗绞55号车场从事把钩作业时,违反操作规范将15台材料车挂在钩头车上并打点通知绞车司机被告人赵海军提拉、下放材料车,被告人赵海军违反操作规范,发现深度指示器路标超过限位,明知超过拉车数量没有停车绞车运行而继续提拉、下放,造成钢丝绳被拉断继而发生跑车事故,导致违规登上材料车的王某跌落受伤后死亡。经鉴定,王某因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忠良、赵海军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死者王某家属齐某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共计人民币七十万元,齐某对王忠良、赵海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忠良、赵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传军、刘喜锋、马英财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相关操作规范摘录、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延边分局事故处理意见、收条及汇款凭证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王忠良、赵海军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良、赵海军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忠良、赵海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忠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海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朴 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