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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熊洪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73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洪根,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南昌市西湖区。2003年9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安徽省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8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洪根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洪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熊洪根伙同一外号“老头”的男子(另案处理)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大桥北侧赣江边寻找盗窃目标,后在南昌大��北侧赣江边的绿化带边发现被害人段某1停放在此的一部白色倍特牌电动车,由“老头”望风,熊洪根撬锁、搭线,后两人偷走该电动车及放在电动车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部VIVO手机。赃物电动车被两被告人以900元价格销赃给南昌市解放西路一收购二手车的女子,两人各分得450元。两被告人商定,两部赃物手机给“老头”,“老头”给了熊洪根现金人民币450元。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121元。2017年8月2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电信大楼对面将被告人熊洪根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洪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段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指认现场照片、天网监控录像视频、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被告人熊洪根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洪根曾因盗窃多次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21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洪根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洪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