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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祥云县杨吕工程机械租赁中心与刘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祥云县杨吕工程机械租凭中心,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祥云县杨吕工程机械租凭中心。经营者,杨某某,男,1989年出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富海,男,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出生,祥云县人。祥云县杨吕工程机械租赁中心与刘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权利人祥云县杨吕工程机械租赁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92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其无车辆登记,暂无现金履行能力。本案执行标的35240元,应返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彭许昌审判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