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叶传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3556号叶传海、侯月程、张金梅:你与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几处房屋、叶传海支付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租金143171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76596元/年的标准计算租金至2016年12月31日,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80426元/年、每年递增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4162元、执行费3510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