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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7年8月18日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12月9日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