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许崇德与梁来香、赵阔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崇德,梁来香,赵阔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001号原告:许崇德。被告:梁来香。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阔。被告:赵阔。原告许崇德与梁来香、赵阔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允许执行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初家庄社区房屋一套(东至王相奎、西至路、北至路、南至胡同)。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9日,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对许崇德与褚凤波、赵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褚凤波偿付原告许崇德借款109000元及利息;被告赵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5年3月19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8日裁定查封了被告赵阔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初家村社区房屋一套,后被告梁来香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鲁0785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初家庄社区房屋一套的执行。原告认为高密市密水街道初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仅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告梁来香所建,但并未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且被告梁来香与赵阔系母子关系,梁来香与赵阔一家一直生活在一起,属于同一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中梁来香与赵阔同属一户,即便涉案房屋确系被告梁来香所建,赵阔作为同户中的家庭成员,对涉案房屋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原告认为与被告赵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当,故向法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梁来香、赵阔辩称,同意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阔将其所有的高密市密水街道初家村社区房屋(东至王相奎、西至路、北至路、南至胡同,包括后包)一套出售给原告许崇德,价款45万元,其中以(2014)高民初字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赵阔欠原告许崇德的全部债务抵顶15万元房款,剩余房款30万元许崇德于2017年11月12日前付清;二、被告赵阔于原告付清房款后30日内腾出房屋交付原告;三、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马 森人民陪审员 曹世森人民陪审员 葛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台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