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80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佰才与上海圆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佰才,上海圆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80866号原告:朱佰才,男,194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圆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琴,女,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朱佰才与被告上海圆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司、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佰才撤诉。审判员 王雪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