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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彭志英与熊旭伟、熊志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英,熊旭伟,熊志安,李福珍,支光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658号原告:彭志英,女,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瑞运,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一:熊旭伟,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二:熊志安,男,汉族,1951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三:李福珍,女,藏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支光清,女,汉族,1951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彭志英诉被告熊旭伟、熊志安、李福珍、支光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吴翔独任审判。后因被告熊旭伟、熊志安、李福珍、支光清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彭志英诉被告熊旭伟、熊志安、李福珍、支光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