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韩俊飞与 王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飞,王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韩俊飞,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王茂,男,汉族,1992年12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韩俊飞申请执行王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4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茂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茂在账户(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