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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同德行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同德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破申2号申请人:武汉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法定代表人:石桂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同德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25层C座。法定代表人:王德宝,执行董事。2017年6月5日,申请人武汉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市同德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行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9月29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02年7月8日,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钢材、五金、电子等。该公司成立后,自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一直租赁申请人鑫港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新华316号良友大厦25楼6、7座两间房屋用于办公,截止2016年4月,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累计欠申请人鑫港公司租金632861.10元。2012年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当年公司年检报告显示,亏损总额为8826元。此后,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停止经营,且连续多年未办理年检手续。2016年4月11日,申请人鑫港公司向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发送《关于清退企业占用集团公司办公用房及催缴房租租金的函》,要求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立即清缴拖欠租金并腾退涉案房屋等。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于次日《回函》表示,其拖欠租金的事实属实。审理中,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未到庭参与听证,但在《听证意见书》中表示,其已无能力偿还申请人鑫港公司的债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对拖欠申请人鑫港公司租金的事实无异议,但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其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属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的法定情形,申请人鑫港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同德行公司的债权人,对该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武汉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同德行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魏永香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