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西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西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建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继红,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西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306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西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继红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 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