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284号原告连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原告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当日向原告连某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连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桑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