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与周宏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周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36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法定代表人:史新勤,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周宏伟,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本院在执行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与周宏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宏伟履行(2016)鄂0606民初4351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宏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宏伟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宏伟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收入708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