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段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段家伟,张应玲,段家俊,陈玲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住所地:华宁县宁州镇宁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21777035-6。负责人:李亚违,行长。被执行人:段家伟,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宁州镇后街**号。被执行人:张应玲,女,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段家俊,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宁州镇后街**号。被执行人:陈玲仙,女,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宁州镇南街**号。申请执行人农行华宁县支行和与被执行人段家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华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家伟等人履行(2015)华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确定的68788.86元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家伟、张应玲、段家俊、陈玲仙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段家伟、段家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付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