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侯广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4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广成,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项城市。曾因盗窃于2005年12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0年6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6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2月24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广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广成于2017年7月3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X号院楼道内,窃取被害人敖某(女,56岁,北京市人)绿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侯广成于2017年7月4日被拘传至公安机关。被告人侯广成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广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侯广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侯广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广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广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