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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3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天理与黄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理,黄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天理,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黄彬,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陈天理与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彬向申请执行人陈天理支付借款395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皖0602执3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彬名下的存款40066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彬名下的存款40066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黄彬名下的存款400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