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细平与龙祥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细平,龙祥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646号原告:黄细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安,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祥开。原告黄细平诉被告龙祥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黄细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黄细平负担。审 判 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丁 振 龙人民陪审员 陈 全 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欣兴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