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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细平与龙祥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细平,龙祥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646号原告:黄细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安,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祥开。原告黄细平诉被告龙祥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黄细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黄细平负担。审 判 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丁 振 龙人民陪审员 陈 全 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欣兴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