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李振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李振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东路2号(长沙市河西旺旺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卫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居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振昌、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5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虚假宣传纠纷;被上诉人所购货物已经退回,双方不存在合同方面的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请求撤销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520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于本案案由最终确定及双方不存在合同方面的争议的上诉理由,涉及实体审理;关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本案管辖的上诉理由,与其向原审法院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一致。原审裁定对确定本案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