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琼、田茂先、孙祖权申请执行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琼,田茂先,孙祖权,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孙琼,女,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敖溪镇。申请执行人:田茂先,女,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敖溪镇。申请执行人:孙祖权,男,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敖溪镇。被执行人: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钟村街锦绣华全趣园社区13座469房。被执行人: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洪湾水闸东侧。本院在执行孙琼、田茂先、孙祖权与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万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