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9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康娥与江阴新全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080号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对原告陈康娥与被告江阴新全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281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20行至21行“新全盛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时在陈康娥的工资中多扣除了6339元”补正为“新全盛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时在陈康娥的工资中多扣除了6339元。审理中,因新全盛公司将6339元支付给了陈康娥,陈康娥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邬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