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9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康娥与江阴新全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080号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对原告陈康娥与被告江阴新全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281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20行至21行“新全盛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时在陈康娥的工资中多扣除了6339元”补正为“新全盛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时在陈康娥的工资中多扣除了6339元。审理中,因新全盛公司将6339元支付给了陈康娥,陈康娥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邬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