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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徐刚申请执行郭振海、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郭振海,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徐刚,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郭振海,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全燕(又名屈燕),女,32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郭振海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6)内0826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振海、全燕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振海、全燕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段海龙 审判员  杨元功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