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恢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樊树义与王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树义,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602号申请执行人樊树义,男,198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王婷婷,女,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樊树义与被执行人王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