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桂华、宋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华,宋翔,刘秀英,宋国华,宋林萍,宋红历,宋德利,宋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华,女,1968年08月17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宋翔,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刘秀英,女,193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宋国华,女,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宋林萍,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宋红历,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宋德利,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宋德刚,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刘桂华与宋翔、刘秀英、宋国华、宋林萍、宋红历、宋德利、宋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秀英、宋国华、宋林萍、宋红历、宋德利、宋德刚继承遗产的具体名称、种类、数额等,继承遗产的范围并不明确,实际不符合前述“给付内容明确”的规定要求,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桂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家欣审判员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