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瞿某福与被告高某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福,高某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1253号原告:瞿某福(曾用名瞿某福),男,生于1963年1月,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勉县周家山镇留营村。被告:高某新,男,生于1975年2月,汉族,个体工商户,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火花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福与被告高某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瞿某福负担。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露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