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明从贵与明财、陈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从贵,明财,陈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298号申请人:明从贵,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明财,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小红,女,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明从贵与明财、陈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明财、陈小红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7)川0304民初17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明从贵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南街德居.南湖国际社区7栋2单元23层2-23-155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5字第1022018**号),建筑面积52.3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明财、陈小红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