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颜纯新、王堂六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纯新,王堂六,毛少英,毛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异1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颜纯新,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王堂六,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毛少英,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毛有敏,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家具大市场二楼家具经营人)。在本院执行王堂六、毛少英与毛有敏合伙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颜纯新对本院作出的(2017)赣1103执689号关于解除对承租人颜纯华立即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毛有敏租赁给颜纯华的芦林大市场内一层商铺到期应收房租、预期应收房租的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裁定驳回颜纯新的异议,颜纯新对此提出复议,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颜纯新认为,其另案起诉毛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2016)赣1103民初296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毛有敏租给颜纯华芦林大市场一楼店铺的租金收入,现法院又作出了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裁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该份裁定,理由为:1、芦林大市场一楼店铺租赁合同真实有效,签订人是毛有敏和颜纯华,毛有敏是该楼层应收租金的唯一权利主体,毛少英、王堂门与毛有敏之间签订的《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内部约定,与合伙体之外的第三人无关,不得对抗承租人及异议人;2、芦林大市场管理无法协助提供王堂六、毛少英与毛有敏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佐证,且毛少英为毛有敏的姐姐,合伙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无法排王堂六、毛少英与毛有敏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嫌疑,特别是毛有敏为逃避债务使用的“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诉讼行为;3、(2016)赣1103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是确认之诉判决,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而法院据此作出解除保全的(2017)赣1103执689号执行裁定书,存在程序及结果违法;申请执行人王堂六、毛少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2015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王堂六、毛少英与被执行人毛有敏签订了合伙协议,共同租赁经营广丰芦林大市场1-4楼店铺,根据合伙协议,毛有敏有权代表合伙人对外签订合同,2016年元月10日,毛有敏代表全体合伙人同颜纯华签订了大市场一楼店铺的转租合同,租赁期限34个月,至2018年元月21日止。2016年2月15日,结算后毛有敏将其合伙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毛少英,也即在此之后,毛有敏不再是合伙人,不再有租金收入利润分成,法院依据异议人的申请裁定保全大市场一楼店铺2016年8月9日之后的租金收入,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依据(2016)赣1103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解除诉讼保全的执行裁定是正确的,要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毛有敏称,广丰芦林大市场不是他一个人租的,是与申请执行人合伙经营的,2016年其将名下全部合伙股份转让给毛少英是事实。本院查明,2010年元月6日,毛有敏、王杰(即王堂六)、陈兆年、毛少英签订合伙合同,协商共同承包经营广丰芦林大市场,并在合同第七条合伙人权利中规定毛有敏为合伙负责人,有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等权利,同年元月22日,毛有敏代表合伙人同广丰县芦林大市场管理所签订了整体租赁大市场1-4楼及地下室的经营管理,2011年陈兆年退出合伙,其股份由王堂门受让,合伙股东变更为王堂六、毛少英、毛有敏三人。2015年2月11日,毛有敏代表变更后的合伙人同广丰区芦林大市场管理所续签了大市场整体租赁合同,期限至2018年元月21日,同年7月17日,王堂六、毛少英、毛有敏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再次明确了毛有敏为大市场总负责人,负责市场所有场地转租合同的签订,2016年元月10日,毛有敏同颜纯华签订了芦林大市场一楼转租合同,期限至2018年元月21日。2016年8月9日,因异议人颜纯新与毛有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据该份转租合同作出了保全大市场一楼到期房租和预期应收房租的裁定。2016年8月14日,王堂六、毛少英等人对保全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本院裁定驳回了对租金保全的复议请求。2016年2月15日毛有敏退出芦林大市场经营股份,毛少英受让毛有敏的全部份额,2016年12月13日本院确认转让合同有效。另查明:1、申请执行人毛少英与被执行人毛有敏系同胞姐弟关系;毛少英、毛有敏与颜纯新、颜纯华均有亲戚关系。2、支付给广丰区芦林大市场管理所的租金和颜纯华等租户交付的租金均系毛少英经手汇付收取。以上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合伙合同、租赁合同、股份转让协议、广丰区芦林大市场管理所情况说明、银行收付款通知书和租户租金收款收据、执行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执行部门行使强制执行权应有严格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作为执行依据,而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需有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本案中,(2017)赣1103执68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依据为(2016)赣1103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内容为确认转让合同有效,并未判令一方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无具体的给付义务和明确的执行内容,据此作出解除保全租金的执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异议人(被执行人)颜纯新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7)赣1103执689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毛红斌审 判 员 王小祥人民陪审员 郑招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