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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6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万斌、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0日晚,杨某电话联系被告人XX欲求购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XX人民币250元。当日22时20分许,XX在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XXX弄XXX号楼楼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0.84克毒品,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另从XX身上查获3包重计2.24克毒品。经鉴定,缴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称重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3.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XX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犯罪工具、毒品,予以没收;毒资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维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