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畅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长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畅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长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862号原告:重庆市畅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1号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9861040W。法定代表人:夏传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兰,女,生于1984年01月0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睦佳村5组97号,该公司员工。被告:魏长秀,女,生于1951年02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畅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长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畅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畅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畅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畅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