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8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99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曾用名:邵大宝),男,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经过庭外调解,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赛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