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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齐秀艳与洮南市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秀艳,洮南市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齐秀艳。被执行人洮南市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齐秀文。申请执行人齐秀艳与被执行人洮南市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齐秀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第三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8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房屋管理机关已协助房屋产权过户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