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伏意与梁治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伏意,梁治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王伏意,男,生于1969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小明(申请执行人之妻),女,生于1967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梁治洪,男,生于1954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伏意申请执行梁治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及利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0元,负担执行费111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梁治洪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依法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