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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范瑞生、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瑞生,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12号申请人:范瑞生,男,汉族,1938年12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娟,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法定代表人:刘高清,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明,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范瑞生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范瑞生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17年8月18日起不再扣除范瑞生在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委会应有的福利待遇。二、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在2017年10月10日前将扣除范瑞生的福利待遇、老年补贴等共计人民币3320元,返还给范瑞生。三、此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范瑞生不得再向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张其他任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范瑞生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2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