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幸兴与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兴,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幸兴,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瑞丰新城10号楼2单元307号。法定代表人韩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幸兴与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83.95元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