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新娃与被告白水县水务局、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同乐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新娃,白水县水务局,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同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1241号原告梁新娃,男。委托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林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白水县水务局,住所地白水县新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许博,该局局长。被告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路祥龙宾馆东邻。负责人余水务,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同乐,男。原告梁新娃与被告白水县水务局、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同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梁新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新娃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梁新娃承担。审判员 奚俊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