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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XX威与杨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威,杨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2205号原告:XX威,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生,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被告:杨瑞军,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生,住灵宝市。原告XX威与被告杨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瑞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瑞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XX威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2015年10月24日被告杨瑞军出具的借据及收据1张,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威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0月24日,被告杨瑞军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并在借据下方写明“今收到XX威现金人民币大写捌万元(小写80000.00元)收款人杨瑞军”。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清偿欠款,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杨瑞军欠原告XX威8万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据、收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瑞军偿还原告XX威借款8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360元,由被告杨瑞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红娟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